事關供熱這些事,一定要了解!
發布時間:2022-10-19 10:17:14 作者:包頭熱力
包頭市供暖時間是什么時候?
答:《包頭市供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市采暖期為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氣象和當地實際情況調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時間。
供熱溫度標準?
答:采暖期內,對符合國家建筑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熱用戶室內溫度達到18℃以上。(《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供熱收費標準怎么規定的?
答:依據《包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包頭市城市供熱價格的通知》(包發改價字【2008】585號文件),熱費以房屋建筑面積計收,居民熱價:3.50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熱價為4.40元/平方米·月。依據《包頭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四條,供熱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居民供熱價格和非居民供熱價格分別核定,居民住宅、居民自用車庫、社區公益用房、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工作用房、社會福利機構用房等執行居民供熱價格。居民住宅用于經營活動的,執行非居民供熱價格。
停止供暖辦理時間?
答: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三十四條 熱用戶需要停止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在停止或者恢復用熱三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停止供暖辦理流程?
答: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供熱單位營業窗口或微信繳費功能(大部分供熱單位已實現微信繳費功能,具體情況可咨詢所屬供熱單位服務熱線)提出申請,由供熱單位受理、現場確認后通過。申請后熱用戶須繳納熱費總額15%的基本熱費。供熱單位負責分離其供熱系統、張貼封條,并對分離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欠費用戶申請停止用熱須繳清所欠熱費后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
停止供暖,交納基礎熱費標準及依據?
答:依據《包頭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收熱費總額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熱費。
辦理停止供暖條件、需提供的材料?
答:第一次辦理停供的用熱戶,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地址頁”復印件。往年已辦理過停供,連續申請辦理停供的用戶只提供供熱繳費卡即可(大部分供熱單位已實現微信辦理停供功能,具體情況可咨詢所屬供熱單位服務熱線)
什么情況無法申請停止供暖?
答:《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熱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熱:(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個采暖期內的;(二)危害共用設施安全運行或者影響相鄰熱用戶正常用熱的。
停止供暖后是否可以恢復供暖,有什么條件?
答: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第三十四條 停止用熱后,在約定期限內熱用戶不得擅自恢復用熱。停熱期間確需恢復供熱的,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的情況下,經供熱單位審核通過并交清熱費后可以恢復供熱。為保證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每個采暖期只能辦理一次停供、恢復供熱手續。
停止供暖能否代辦?代辦需要什么材料?
答:可以代辦。需要提供房主停供業務辦理相關材料以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留存代辦人聯系方式?!?/span>
供暖用戶信息卡丟失怎么辦?
答:需帶用戶本人身份證、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及復印件到所屬中心站或營業廳補卡,補卡成功后,原卡自動作廢。用戶信息卡是熱用戶住宅認證識別的依據,一旦丟失,請盡快補辦。(部分供熱單位未建立用戶信息卡)
供暖用戶信息卡丟失能否代辦?代辦需要攜帶什么材料?
答:可以代辦。需要提供房主補卡業務辦理相關材料以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留存代辦人聯系方式。
如何辦理恢復用熱的手續?
答:熱用戶需要恢復用熱的,應當在停止或者恢復用熱三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到所轄中心站或營業窗口出示用戶信息卡(供熱單位未建立用戶信息卡的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地址頁”復印件),填寫《恢復供熱申請表》,由所屬供熱單位審核。審核通過后,居民可持熱費發票到所轄中心站開通暖氣。工作人員在3日內完成恢復操作。
辦理恢復用熱手續能否代辦?代辦需要什么材料?
答:可以代辦。需要提供房主用戶信息卡(供熱單位未建立用戶信息卡的提供房本或購房合同“地址頁”復印件)、熱費發票以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留存代辦人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