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包頭市供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的建議
發布時間:2021-07-20 00:00:00 作者:包頭熱力
市人大法工委:
水、電等民生行業在國家一級的立法中均有對相關基礎設施投入的描述,部分省、市的供熱條例中也有相關供熱基礎建設投資的規定,建議在《包頭市供熱條例(修改草案)》中明確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可以借鑒山東省濰坊市供熱條例的寫法,具體內容如下:
濰坊市供熱條例
(2020年12月8日濰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內的供熱設施(包括供熱管道、換熱系統和用熱計量裝置),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建設、維護和管理。供熱設施的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調配合供熱設施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保證配套設施內具備通訊聯網、水電單獨立戶條件。
供熱設施的建設資金,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規定繳納,專項用于供熱設施的投資建設。
理由:目前我市集中供熱城市主干線、一級網及熱力站的建設投資主要來源于用戶向供熱企業繳納的管網建設費(50元/平方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下發后,從今年3月1日起,包頭市嚴禁供熱企業收取管網建設費,相應的供熱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沒有了來源。為保證城市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的正常進行,確保用戶的供熱質量,需要對該資金的來源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此類費用在供水、供電法規及其他城市的供熱條例中均有相應的表述。例如:《黑龍江省供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六條: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標準,由市、縣價格監督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提出,報省價格監督部門、省財政部門批準。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專項組成部分,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專項用于供熱工程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修正)》第十八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綜上,建議人大法工委在本次供熱條例修改中對本建議予以考慮,以保證我市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的正常進行。
包頭市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