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供熱!《包頭市供熱條例》公布!
發布時間:2022-01-20 09:39:05 作者:包頭熱力
近日,《包頭市供熱條例》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修訂,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有哪些變化呢?
包頭市采暖期為當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氣象和當地實際情況調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時間。
供熱單位按照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的,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因供熱單位責任導致室內溫度低于18℃,四十八小時仍未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退還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溫度期間的熱費。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停止用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收熱費總額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熱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連接或者隔斷供熱管網和其他供熱設施;
(二)擅自并網增容或者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和運行方式;
(三)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敷設管線、裝設路燈桿;
(四)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開挖溝渠、挖坑取土、種植樹木、進行打樁、頂進作業;
(五)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排放污水、廢水;
(七)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連接或者隔斷供熱管網和其他供熱設施;
(二)擅自并網增容或者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和運行方式;
(三)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裝設路燈桿、種植樹木。
供熱單位未在試壓七十二小時前通知熱用戶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采暖期未優先保障供熱需求,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產機組對外供熱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熱用戶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轉讓或者出租供熱經營許可證;
(二)擅自變賣、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三)超出許可的供熱區域經營。